講道經文:約翰福音八1-11
上回講到,文士和法利賽人要試探耶穌,故特意勾起事端。
《約翰福音》八章4至5節記載:「夫子,這婦人是正行淫之時被拿的。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們把這樣的婦人用石頭打死。你說該把她怎麼樣呢?」
文士和法利賽人所做的一切,看似有根有據。他們是按照《申命記》二十二章22至24節的摩西律法傳統:姦夫淫婦二人要被石頭打死。條件是這樣的——
「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裡遇見她,與她行淫,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打死——女子是因為雖在城裡卻沒有喊叫;男子是因為玷污別人的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按《申命記》的講法,若因犯姦淫而要用石頭打死,條件是女子已訂了婚,卻不忠於未婚夫,且在城裡可以呼救時「卻沒有喊叫」。而所要受到的懲罰——用石頭打死,是同時向犯姦淫罪的一對男女施行的。至於其他的不忠罪,則沒有規定處死的方式(可以是絞刑)。以文士、法利賽人對律法的認知,我們相信不會出錯。故此,他們一開始既講是「用石頭打死」的刑罰,亦即將此事納入在《申命記》廿二章這處境之下。
律法白紙黑字,清清楚楚,其實無可爭拗。那麼,他們又為何要問耶穌:「你說該把她怎麼樣呢?」 如果律法毫無餘地,耶穌又需要再講什麼?
原因是:當時羅馬政府並未授權猶太人,可以因觸犯摩西律法而進行處決。
舉一個中國人熟悉的例子:以往中國社會,也有很類似的私刑。如果捉到姦夫淫婦,他們會被捉去「浸豬籠」。這懲罰主要流行於明清兩朝,犯人被放進竹編的豬籠,丟進水裡溺斃。當然,這私刑到了民國就必須經過官方審判,所以漸漸被禁止了。在耶穌的時代也一樣,處死犯人不是猶太人這些「殖民地」原來的律法可以決定的。
另一個例子是:當耶穌被賣那一夜,祂先被捉去大祭司該亞法面前審判。但若他們真正想殺耶穌,也必須把耶穌帶到羅馬官員彼拉多面前,要求彼拉多出手。參考《約翰福音》十八章31節,彼拉多說:「你們自己帶祂去,按着你們的律法審問祂吧。」但這班猶太人表明:「我們沒有殺人的權柄。」
所以,文士和法利賽人的試探,要得的把柄,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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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耶穌說:「應該跟從摩西律法,把這婦人處死」,他們就會立即指控祂觸犯了羅馬帝國「煽動民眾殺人」的罪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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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如果耶穌說:「放過這證據確鑿的婦人」,那麼對於現在因過住棚節而聚集在耶路撒冷聖殿的猶太人來說,耶穌就是背祖忘宗、不守摩西律法。那麼祂作為拉比的地位,祂說話的誠信,就必蕩然無存。平日耶穌所講的「憐憫」、「赦免」等教訓,不就都成了廢話?
我們說,陰謀是背後插你一刀;但今次文士、法利賽人用的是「陽謀」——即是你無論決定如何,都兩面得失,必輸無疑。
最後,記得他們在哪裡爭辯這件事嗎?在 聖殿。
如果你去過聖地,或者熟悉聖殿的佈局,就會知道:在聖殿的西北角有一座「安多尼堡壘」,羅馬兵丁就在裡面駐守,用以監視聖殿中猶太人的行動,以維持秩序。也就是說,耶穌有什麼「行差踏錯」,聖殿這裡有什麼風吹草動,有什麼民眾聚集鬧事,不一會就有羅馬軍兵殺到,祂就會即時因影響法紀而被收監。
那麼,耶穌如何破局呢?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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