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道經文:約翰福音八1-11
《約翰福音》八章7節是這段經文最經典的一句說話:
「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
這話其實是源自《申命記》十七章6至7節:「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將那當死的人治死;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將他治死。見證人要先下手,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也就是說,犯罪的見證人要率先扔出第一塊石頭,而這見證人當然不可在這個罪上有分。
耶穌的話,比摩西律法的要求更「完全」。
摩西律法只是針對犯姦淫罪的人,人犯了就被石頭打死;耶穌進一步的演繹,更涵蓋到執行的人也需無罪。祂強調,唯一可作最終裁決的只有神——那完全無罪的一位。也就是說,如果有人要執行這律例,他扔出第一塊石頭時,當然不可在同一樣罪中仍未悔改(在《約翰福音》八章1至11節這裡,所指的就是犯姦淫罪)。他也必須確定自己真的是代表神,而非出於任何隱藏的、不純正的動機。
如此,按照耶穌對犯姦淫罪的引申意義(《馬太福音》五章28節:「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就應該是:凡看見婦女就動了心的人,都已在這罪上有分。所以,這些人都不可以扔出這第一塊石頭。
惟一有資格定人罪的,就是主耶穌。但耶穌卻選擇赦罪,對她說:「我也不定你的罪。」
耶穌是用「語言偽術」嗎?
有人會問:耶穌這句話,許多人解釋認為祂沒有說「可以」或「不可」,只是模稜兩可、含糊其詞,把決定權奉還到宗教領袖手上。這豈不是「聰明」?豈不是用「語言偽術」來回應?
但這想法,似乎把耶穌講成一個只憑三寸不爛之舌就能解決質難的辯士,一個舌戰群豪的縱橫家。這樣看來,祂反而顯得沒有立場似的。
其實,從耶穌的回話直接來接收:祂既允許文士和法利賽人執行對這真正犯罪的婦人用石頭打死的刑罰裁定,意即祂確認了摩西的律法。不過,祂再次對任何要執行這死刑者重申了這個「誰沒有罪的」條件,就是要迫使在場的人,率先對自己的罪惡進行省視。
隔岸觀火的信仰
弟兄姊妹,信仰原來真正與我們有關,而不是一種「隔岸觀火的信仰」。我們要見賢思齊,見不賢而內自省也。我們很容易只看見別人眼中的刺,卻看不到自己眼中的樑木。
我傾向相信,在座的弟兄姊妹沒有犯過如這婦人的罪(對不起,如果有的,我願意你立即採取行動向神悔罪。你明白的,即使沒有任何其他人知道,甚至你不會肚子脹大、大腿消瘦,但正如前提及的經文,上帝是會親自作審判的)。
是的,許多時候我們會因為自己沒有犯「那一類」罪,而那個人正在干犯,所以我們就會理直氣壯,手執石頭,大大聲地指摘別人的不是。
但耶穌要我們看清楚:重點不是犯哪一類的罪,而是每當我們指控他人時,我們也應立時省視自己的罪。
請留意我這樣講:我不是要把殺人放火與你所認為「濕濕碎」的小罪(「講個大話啫,無關痛癢喇!」)扯平。我的意思是:我們每一個人都須要知道、明白——墮落的人不可能不犯罪。上帝不會因我沒有犯A罪,就不以我犯了B罪為無罪。
我們與犯罪者之間,只有犯罪類型的差異,而沒有犯罪本質的不同。
所以,我們應該對犯罪者、對那個你認為十惡不赦的壞人,保持一份憐憫的心腸,而不會因此讓自己好像事不關己(用香港人的講法:食花生),或者讓自己陷入自義的罪中。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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