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數記35:9-11 和合本
9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10 「你吩咐以色列人說:『你們過約旦河,進了迦南地, 11 就要分出幾座城,為你們作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
有一種刑事罪行法則(criminal sanction)是源自聖經的遠古時代,就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可以理解為是以「報應」原則去懲罰犯錯者。其所指的當然不是字面上的眼和牙,而是不偏不倚地根據罪行的嚴重程度對犯錯者進行懲罰。懲罰的目的是要犯錯者即時面對來自社群對他的行為的反對,繼而要這人為自己所犯的罪行而懊悔。按照這法則,如果對犯錯者不施行懲罰,無形中就是默認了無罪釋放;久而久之,什麼是錯,什麼是對,在社群中變得模稜兩可,社會倫理秩序也跟著模稜兩可。無論如何,犯錯者要承受其犯錯後的結果是合理的社會期望。
在民數記35章,上主吩咐摩西進入迦南地以後,要指定若干數量的城作為逃城,庇護那些誤殺者逃到那裏,躲避那些想為死者復仇的親屬。經文16-32節指示民眾必須遵從指定的規條審判殺人者是否故意殺人,而在審判之前不能處死該殺人者。當會眾判決之後,誤殺者是受到民眾保護脫離復仇者之手,護送他去逃城。 誤殺者必須留在逃城內得著庇護,直到在任的大祭司死去,才可以回到他的產業那裏。 換句話說,誤殺者在逃城受到的庇護是一種不至於處死,而有時間限制不得回家的「懲罰」。 這是對他們最好的安排。若然,誤殺者不顧一切的要返回自己的家鄉,他一離開逃城邊界,就有可能遇上復仇者殺他,而復仇者不會因此而被定罪。 所以,逃城的意義不是讓誤殺者逃脫一時錯手導致他人死亡的刑罰,而是給他們一條出路,在受庇護的情況下,面對自己所犯下無心的大錯,等待足夠時間獲赦,可以重新出發,回復日常生活。這是上主所規定如何處理誤殺者,既要承擔其行為的後果,也有新生的一天。 如有其他以收贖價讓誤殺者在大祭司未死前回家的,則不被採納,是縱容罪惡,污穢地業的(31-34節)。因上主與他們同在,子民就必須按上主所規範的生活模式過日子、以祂的標準處事做人。
早在出埃及時期,上主已經提及類似逃城的法則(出21:13-14),目的既有酌情包容,也表明絕不縱容罪惡,更是出於對犯罪者和被殺者家人的眷顧。當信徒對信仰生活規範感到壓力,覺得作為一個基督徒有諸多限制,甚至令未信者對聖經的要求卻步時,請從「設立逃城」的細密法則規條去認識上主的本意。如此,你便會發現,我們的上主總是不偏不倚地對待祂的子民,讓屬祂的子民生活在健康的規範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