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5:39 新譯本 (路6:29-30)
38 你們聽過有這樣的吩咐:「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39 可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對抗,有人打你的右臉,把另一邊也轉過來讓他打;
40 有人要告你,想拿你的襯衫,就連外套也讓他拿去。
41 有人要強迫你走一里路,就陪他走兩里。
42 有求你的,就給他;想借貸的,也不可拒絕。
第39節的意思,很明顯地,就是叫你要將另一邊臉也給人打。
而主耶穌的這個教導,驟眼看來,正正就與舊約律法中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相違背。
這兩句話的意思,真的如表面上看來的這麼明顯嗎?當下次萬一與人「打架」時,我們應按哪一個教導來打?
讓人打臉
原來「讓人打臉」早就出現在舊約。耶利米哀歌中提及:「要讓人打他的臉頰,要飽受凌辱」(3:30 新譯本) 「讓人打臉」就是受到凌辱的具體行動 ,而「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就是對應受到凌辱時的一個合乎律法的做法。
莫非,律法叫我們寃寃相報?還是相反地,是叫我們「得饒人處且饒人」?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可從舊約的一個重要設立中得知答案。
逃城的設立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你吩咐以色列人說:『你們過約旦河,進了迦南地,就要分出幾座城,為你們作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這些城可以作逃避報仇人的城,使誤殺人的不至於死,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你們所分出來的城,要作六座逃城。在約旦河東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這六座城要給以色列人和他們中間的外人並寄居的,作為逃城,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裏。』」 (民35:9-15 和合本)
「逃城」的設立,是以色列人一個必須遵守的規定。設立的最大理由和目的是,讓誤殺者有活命的機會,避免被殺之人的親屬起來報血仇,令殺害繼續、仇恨延綿。這個為要停止報復的安排,與「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是同出一轍的,就是要將暴力的後果和延續縮減至最低限度,盡量在有限的範圍內結束。
新舊約的平行呼應
主耶穌說:「 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太5:17 和合本) 所以,他在這事上要求我們的,是比「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律法規定還要高的標準,就是「不要與惡人對抗」(太5:39),即是「不要報復,不要還擊」!即使被凌辱,也要寬容面對;情願預有更大的凌辱,也不作還擊報復。
保羅也如此勸勉我們:「親愛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因為經上記著:主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 (羅12:19)
資料來源: Israel Institute of Biblical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