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經行 第54章 群體的塑造
第54章 群體的塑造
第五部/申命記:指向未來的叮囑 頁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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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群體的塑造
你披的外袍,四角要縫上穗子。(申二十二12,《馮象譯本》)
思想問題:
- 【選擇題】申命記第二十二章可分成十二小段,上半章的六段(1~12節)是否應視作「雜律」?
- 是,因不能有系統地把它們歸入「宗教」(cultic)、「社會」(civil)、「道德」(moral)等類別;或
- 否,因其中有重複「不可」的句式和前後呼應的結構,最後的第六段更是畫龍點睛之所在。
- 【選擇題】下半章的六段(13~30節)與上半章有關連嗎?
- 有,從結構上也能看出彼此呼應:同樣出現重複三次「不」的短句,最後的第十二段也是畫龍點睛之所在;或
- 沒有,是獨立開來論「貞潔的條例」的。
- 【選擇題】全章的律例訓誨大多涉及百姓的日常瑣事,由此可見…?
- 上主喜歡規限百姓,找機會責罰他們;或
- 上主要塑造以色列群體與個人的生命操守,借助具體事例,以收「心意更新變化」的果效。
- 【默想】西乃約書再三禁止偷盜,然而無法用任何條文去規管的行為仍有很多。意思是,只要沒有條文規定的,我們就能任意而行嗎?若不是,我們應從何而知該做不該做?
- 【默想】為何上主要叮囑百姓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圍做繸子」?你有甚麼方法提醒自己要遵行上主的一切吩咐和教導?
(本章【選擇題】答案在下一章 // 上一章答案:2. 2. 1.)
補充資料及經文出處:
- 申命記第二十二章合共30節經文,或可按照內容和格式分成十二小段(二十二1~4、5、6~7、8、9~11、12、13~21、22、23~24、25~27、28~29、30);下半章的六段(13~30節)論「貞潔的條例」(《和合本修訂本》),上半章的六段(1~12節)是否應視作「雜律」(《馮象譯本》),我們且先從經文的格式來小心察看。
- 第一段經文,提出三個不同的情況:弟兄的牲畜若「失迷」、「失落」或「跌倒」,都「不可佯為不見」(1、3、4節);原文的動詞直譯是「隱藏自己避開」(賽五十八7;詩五十五1,《和合本修訂本》),在全本舊約聖經才一共出現過這五次。「不可走開不顧」(《馮象譯本》)的吩咐刻意重複了三遍,大概是要提醒讀者留意,在以下四個段落中,還有接連七句「不可」:包括「不可穿戴」異性服飾(5節,兩次)、「不可連母鳥帶雛一起拿走」(6節)、「不可將流血的罪歸於你家」(8節)、「不可在葡萄園混合栽種」(9節)、「不可用牛驢一起耕地」(10節)、「不可穿著羊毛細麻一起的衣料」(11節)等。我們同意《和合本》把9至11節合併成為第五小段,是基於這三句吩咐的內容相近、利未記第十九章19節的平行比較、還有三次重複「不可」在格式上與首段(1~4節)的前後呼應,都是值得認真考慮的因素。
- 下半章起首的第七小段(13~21節),同樣出現重複三次「不」的短句:「沒有貞潔的憑據」(14、17、20節);但焦點不再集中在「不可」,而是「找到(原文:m.z.’)」。因為這動詞在接續四個段落裡,接連出現了六次,《和合本》分別翻譯為「遇見」(22、23、25、27、28a節)和「看見」(28b節)。其實若要突出這重複的關鍵詞彙,勉強全數譯作「發現」亦無不可;嚴復「信、達、雅」的「譯事三難」顧此失彼,聖經學者往往只能退而求其次,借助於註解釋義而已。
- 綜觀下半章六段經文,是教導審判官要小心辨別不同的處境,目的只為保護這「以色列一個少女」(19節,《和合本修訂本》),免受異性的欺侮。無論這個男人是變了心的丈夫(13節)、痴情的漢子(25、28節)、抑或新寡之際暗戀她年輕貌美的家人(30節,參王上一3~4,二17);除非她的不忠查明證據確鑿(20~21、22、23~24節),否則罪不至死(25~27、28~29節)。以色列官長無疑有維繫家庭倫常綱紀的天職(22、24節),但在男性主導的古代社會中,仍必須盡心竭力為任何一個無權無勢的弱質女性主持公道,只因這是申命記所載上主的訓誨。
- 西乃約書再三禁止偷盜(出二十15,二十二1~4、7~8),然而碰見別人的牲畜迷路或跌倒而「佯為不見」(申二十二1~4),卻是無法用任何條文去規管的行為。捕鳥時要取雛放母(6~7節)、房頂加裝圍欄屋主有責(8節)、甚至日常生活如何栽種耕作(9~10節)或怎樣穿戴衣飾(5、11~12節),這連串吩咐所提到的「你」,都是指著以色列中任何一個平民百姓。上主的叮嚀不用按照我們先入為主的觀念,劃分成「宗教」(cultic)、「社會」(civil)、「道德」(moral)等不同類別,是要突顯上主統管祂子民生活的全面主權,並非代表經文的排序欠缺邏輯,這也是我們在詮釋利未記第十九章時的結論。
- 「所披的外衣上四圍做繸子」(12節)
- 「爾觀其繸可憶耶和華誡遵行之」(民十五39,《文理本》)
- 不可視接觸異性為洩慾的對象(利十八6~18),這正是上主子民跟外邦文明必須畫清的底線(利十八2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