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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LB Admin2022-03-22T22:07:01+08:00
/media/EF%20Chapter51_EC.mp3 五經行 第51章  為何不可挪移地界?

第五部/申命記:指向未來的叮囑 頁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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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為何不可挪移地界?
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那是先人所定的。(申十九14)

思想問題:

  1. 【選擇題】「逃城」是為哪些人設立的?  
    1. 所有殺人兇手;或
    2. 錯手殺人的兇手。
  2. 【選擇題】針對企圖「以假見證陷害弟兄」的惡人,審判官要引用何法來作量刑? 
    1. 「以眼還眼」的量刑法;或
    2. 給予他們法外開恩,設立「庇護城」保護他們。
  3. 【選擇題】當鄰舍之間為自己的「地界」各執一詞,審判官應憑藉甚麼來作判斷? 
    1. 自己的權威直覺;或
    2. 誠實正直的見證人所說的公道話。
  4. 【默想】誤殺者雖不是蓄意殺人,但確實是殺了人,為何上主仍要為他們開一條可逃避死刑的路?這對你日後處事待人,有何提醒和啟發?
  5. 【默想】「挪移地界」為何會是重罪?上主說:「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既然如此,我們應如何看待今天我們所「擁有」的一切?

(本章【選擇題】答案在下一章  //  上一章答案:2. 1. 2.)

補充資料及經文出處:

  • 申命記第十九章是「律例典章」部分(十二1~二十八68)的第七段;這章的上文論述領袖的操守(十六18~十八22),下文則探討有關戰爭的準備(二十1~20)。這一章內容卻包括了三段看似風馬牛不相及的律例:上半章重申要在迦南地設立六座「逃城」(1~13節),下半章規定「以眼還眼」亦適用於作假見證的惡人(15~21節);中間卻無端出現一句禁止「挪移地界」的吩咐(14節),究竟五經訓誨要教導的旨趣是什麼?
  • 「逃城」概念的濫觴,可以追溯至出埃及記的「約書」。不過經文只簡略指出上主會「設下一個地方」,讓錯手殺人的兇手「可以往那裡逃跑」(出二十一13)…
  • 有關「逃城」更詳盡的闡釋,可見於民數記壓軸的第十四段「命令典章」(民三十五9~34)
  • 「逃城」(原文:‘.r. miql.t)的「逃」字不是指「逃跑」(原文:n.s),而是「逃避」(原文:miql.t)
  • 針對作假見證者引用「以眼還眼」的量刑法(lex telionis):「則必以其所欲加諸昆弟者、加乎其身、以除惡於爾中」(十九19,《文理本》),是否有失於嚴苛?
  • 惟一的解釋,就是五經訓誨考慮的範疇,不是單聚焦於犯罪行為(actus reus)是否屬實,更要深究犯罪動機(mens rea)的性質意圖。
  • 殺人兇嫌抵達「庇護城」後,仍須「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民三十五12),長老和百姓「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中間審判」(民三十五24),以確認他並非蓄意謀殺,否則「殺人的必被治死」(民三十五16~21;申十九11~13)。
  • 另一方面,爭訟雙方在祭司和審判官面前對質,「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十九18),比較過多於一份不同證供後(十九15),不但要還無辜者清白,更要嚴懲那企圖「以假見證陷害弟兄」(十九18)的惡人,以儆效尤,不容姑息養奸。
  • 「挪移地界」這句話三次出現在智慧書(箴二十二28,二十三10;伯二十四2)、兩次見於申命記(十九14,二十七17)
  • 「挪移地界」既是利未人向以色列全會眾宣告的十二句「咒詛」之一,其中有幾項罪行所牽涉的處分明顯包括死刑:如「輕慢父母」(出二十一15、17)、「與獸淫合」(出二十二19;利二十15)等
  • 「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這句吩咐之後,原文緊接著有三個平行的解釋:「就是前人定下在你的產業之中」、「就是你要承受在這地上」、「就是上主你神所賜你要得為業的」(十九14)。
  • 即或因貧窮被迫「賣了幾分地業」,甚至無法贖回,「禧年」的規矩仍清楚宣告一個事實:「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利二十五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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