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經行 第34章 以「愛」為本的神人關係
第34章 以「愛」為本的神人關係
第三部/利未記:成為聖潔的子民 頁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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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以「愛」為本的神人關係
…不可問是好是壞,也不可更換;若定要更換,所更換的與本來的牲畜都要成為聖,不可贖回。(利二十七33)
思想問題:
- 【選擇題】「贖回」所獻歸與上主之物的規定,有四個不同的類別,它們是…?
- 一、必須「贖回」;二、不准「贖回」;三、可以「贖回」,但須加五分之一;四、不可更換,「所更換的與本來的都要成聖」;或
- 一、必須「贖回」;二、不准「贖回」;三、可以「贖回」,但須傾家蕩產;四、可以不「贖回」,當作感恩奉獻了。
- 【選擇題】「贖回」規定的背後精神是甚麼?
- 鼓勵以色列人按需要改變初衷、把許願或奉獻歸上主分別為聖之物按情勢收回;或
- 不鼓勵以色列人隨便改變初衷、把許願或奉獻歸上主分別為聖之物輕易收回,即使容許贖回的,也必須加上五分之一,或是付出不菲的代價。
- 【選擇題】利未記第二十七章作全書壓軸有何用意?
- 沒有,舊約的編排常常令人費解,總之都只是「附錄」數則罷了;或
- 到了利未記的最後,要說明的不是條例,或者附錄,而是把讀者重新帶到上主的信實慈愛裡。
- 【默想】人為什麼要「許願」?你也覺得「許願」能增加上主幫助的機會,以至能令你幻得幻失的感覺變得踏實嗎?
- 【默想】你認為為何上主不禁止我們「許願」?你相信我們不用許願上主也會幫助我們嗎?為甚麼?
(本章【選擇題】答案在下一章 // 上一章答案:2. 2. 1.)
補充資料及經文出處:
- 「這些律例典章和法度」(二十六46)
- 利未記最後一章按內容可分作下列六個段落:
一、個人許願的贖價(1~8節)
二、牲畜許願的贖價(9~13節)
三、房產許願的贖價(14~25節)
四、牲畜頭生的贖價(26~27節)
五、永獻之物不可贖(28~29節)
六、十分取一的贖價(30~33節) - 耶弗他的女兒以身相殉〔士十一30~40〕
- 「折價還願」(二十七2,《馮象譯本》)
- 在曠野時,以色列每名頭生男子的贖銀是「五舍客勒」(民三47);約瑟十七歲被賣到埃及,「講定二十舍客勒銀子」(創三十七28);牛若觸死一個僕婢,得賠償「銀子三十舍客勒」(出二十一32);北國以色列王米拿現向亞述進貢,國中富戶每人攤分銀子「五十舍客勒」(王下十五20)。
- 不准「贖回」的類別,包括潔淨的牲畜中頭生的(例如牛羊;26節),和「一切永獻的」(或作「當滅的」;28~29節)。
- 至於可以「贖回」的,是指許願歸上主、但卻屬於不潔淨的牲畜(11~13節),或是許願分別為聖的房屋(14~15節)和地產(16~19節),與不潔淨的牲畜中頭生的(27節),和十分取一歸上主為聖的種子或果子(30~31節)。以上這些都容許「贖回」,然而在「贖回」的時候,「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13、15、19、27、31節)。
- 最後一類不但不准「贖回」,連「更換」也在禁止之列。這是指許願獻給上主、或是十分取一潔淨的牲畜(9~10、32~33節);倘若有人作出更換,「或是好的換壞的、或是壞的換好的」(10節),那麼「所更換的與本來的牲畜都要成為聖,不可贖回。」(33節)
-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民三十2)
- 「你向耶和華你的神許願,償還不可遲延。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必定向你追討;你不償還就有罪,你若不許願倒無罪。」(申二十三21~22)
- 「你向神許願,償還不可遲延;因他不喜悅愚昧人。所以你許的願應當償還;你許願不還,不如不許。不可任你的口使肉體犯罪,也不可在祭司面前說是錯許了;為何使神因你的聲音發怒,敗壞你手所做的呢?」(傳五4~6)
- 「在神面前不可冒失開口」(傳五2)
- 天父十分樂意幫助祂的兒女(太六8,七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