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經行 第30章 不從俗的領袖
第30章 不從俗的領袖
第三部/利未記:成為聖潔的子民 頁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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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不從俗的領袖
「祭司既在民中為首,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利二十一4)
思想問題:
- 【選擇題】稱「獻給耶和華的火祭」為「神的食物」,原因是…?
- 耶和華神像古代近東神話所述,要由人負責供應飲食;或
- 沿襲了外邦的術語,事實上耶和華神並不需要由人來供應飲食;而「神的食物」是為了供養祭司及其家人,讓他們在專心事奉神的時候,毫無後顧之憂。
- 【選擇題】上主連祭司的私人婚喪也要規範,可見上主是…?
- 十分不近人情;或
- 要祭司謹守:他「既在民中為首,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
- 【選擇題】屬靈領袖最基本的責任是甚麼?
- 以本領才幹和恩賜魅力來帶領教會和會眾;或
- 帶領會眾跟從上主、明白祂的旨意、遵行祂的吩咐;他們在自己日常生活中也必須習慣服從上主。
- 【默想】你也曾為到上主對我們的吩咐巨細無遺而感到抗拒嗎?你認為上主為何要對你有「分別為聖」的要求?
- 【默想】面臨重大抉擇的關頭,屬靈領袖是否能作出合神心意的帶領,取決於他們在日常生活中是否習慣服從上主,你同意嗎?「服從上主」也是你日常的習慣嗎?
(本章【選擇題】答案在下一章 // 上一章答案:2. 1. 2.)
補充資料及經文出處:
- 利未記中有關祭司的律例(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二章),按照「我是叫……你們/他們/他成聖的耶和華」的這句重複出現的結語,可分作下列六個段落:
一、眾祭司婚喪的律例(二十一1~9)
二、大祭司婚喪的律例(二十一10~15)
三、祭司有殘疾的律例(二十一16~24)
四、祭司吃聖物的律例(二十二1~9)
五、家族吃聖物的律例(二十二10~16)
六、蒙悅納祭牲的律例(二十二17~33) - 「他們所吃用的就是獻給耶和華的火祭和一切所捐的」(申十八1)
- 雖然五經沿襲了外邦的術語,稱「獻給耶和華的火祭」為「神的食物」(二十一6、8、17、21,二十二25等);但自創造天地以降,總是上主賜給人每日「所需之糧」(創一29,二16,九3;箴三十8),而非像古代近東神話所述,諸神反過來要由人負責供應飲食。
- 「我豈吃公牛的肉呢?我豈喝山羊的血呢?」詩篇問得好,「我若是飢餓,我不用告訴你!」(詩五十12~13)
- 但若仔細留意:上主一方面嚴格禁止祭司之中「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將火祭獻給耶和華」﹔卻又同時容許「神的食物,無論是聖的,至聖的,他都可以吃。」(二十一
21~22) - 比較上主對祭司和大祭司的要求,我們發現最少有以下兩項分別:首先,在喪葬的事上,「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除非為他骨肉之親」(二十一1~2);至於大祭司則沒有任何的例外,他「不可挨近死屍,也不可為父母沾染自己」(二十一11)。其次,在婚姻的事上,祭司「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為妻」(二十一7);但大祭司卻「只可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因此「寡婦」也屬違禁之列(二十一13~14)。
- 「祭司既在民中為首,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二十一4)